各潛在投標人:
現對以下內容進行更正補充:
招標公告中投標人資格要求“投標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現更正為“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或經其授權的分支機構,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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